1、出租标的为20处共享充电宝场地位置整体出租,总计投放设备数量30台,总出租面积2.05平方米。场地涉及出租方两处校区,分别为松北区学海街1号A区图书馆和道里区通达街138号D区图书馆。场地具体投放数量详见附件1:出租标的明细表。 2、出租标的基础设施设备概况:无上下水,220V配电,每台机器用电量不得高于2KW,电费包含在场地租金里。 3、共享充电设备的布局要严格遵从甲方图书馆的规划,未经批准设备不得增减和变更位置及机型。仅限提供8孔6宝设备,单机落地面积不得大于0.05平方米;单机柜落地面积不得大于0.15平方米;设备单机信息屏(灯箱)不小于175平方厘米。 4、承租方负责提供、安装、调试、经营共享充电宝设备,共享充电宝设备等产权归承租方所有。如因图书馆特殊场景需要,承租方必须承诺做到: (1)承租方严格服从图书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承租方必须在南、北区各派驻专职人员1名,负责充电宝的日常维护和消毒,如遇订单或其他突发事件10分钟之内响应;每天维护和消毒至少3次并做好记录; (3)承租方所投放的共享充电设备及充电宝每2年更新一次,以保证设备的用电安全。 (4)承租方所提供的共享充电设备仅限于为师生充电服务,不得在机身和使用过程中投放任何商业广告(充电宝本身的品牌推广除外)。但是,必须利用共享充电设备的灯箱及机柜等明显位置投放图书馆设定的宣传、提示语,打造与图书馆相宜的文化氛围,所以要求设备单机信息屏(灯箱)不得小于175平方厘米。 5、承租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元/小时。销售结算方式为支付宝或者微信,不允许单独售卡或其他结算方式。如将来出租方需要,须实现校园一卡通支付,并按不高于银联收费标准交纳财务管理费,与出租方一卡通对接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6、出租方保证日常及节假日的供电设施处于适用状态。承租方只享有出租场地的使用权,按照承租方规划与安排使用出租场地。 7、租赁期间内,由于出租方原因要进行拆迁、改造,或重新规划、调整房屋用途的,承租方保证无条件及时迁出,出租方返还剩余租金。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或部分转租、转借承租场地;承租方不得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承租场地。 8、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出租场地内依法经营,不进行非法活动。服从出租方的管理要求。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学校师生在消费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利益的损害,并遵守出租方对学生安全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出租方说明情况。 9、安全使用出租场地,发现承租场地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10、承租的场地和承租单元内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承租方承租场地,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贯彻承租单元的消防应急方案,积极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消防演习。 11、承租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黑龙江省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12、负责建立健全承租单元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单元消防责任,重点部位要确定专人进行管理。自觉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保护好承租单元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出租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 13、承租方在使用场地期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遵守出租方安全防火有关规定,并且落实安全防火责任人,由于承租方责任引起的火灾及事故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出租方的相应损失。 14、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出租方按照实际租赁的时间收取承租方租金,多收部分,由出租方退回承租方。 15、出租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附件1:出租标的明细表。 16、出租方须签署承诺书,代表知晓并认可本公告内容,包括出租方相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全部内容。相关文件详见附件6和附件7。 |